首页 > 投资合川 > 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合川区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4〕116号)

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6-09-06 责任编辑: hczf

  

合川府办发〔2014〕116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十条

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十条政策措施(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合川区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十条政策措施(修订)

 

 

  为了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命名“合川工业企业十强”

  每年对全区工业企业进行综合经济实力排序,在此基础上命名“合川工业企业十强”,由区政府命名挂牌,作为工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并分别奖励企业领导班子50万元(第一名)、3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15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

  二、奖励纳税贡献突出企业

  (一)对当年入库税金(扣除退税及以其他方式返还的税收)3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口径比较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入库税金增长比例,分档给予入库税金增长部分中区级财政所得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同时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奖励。

  第一档:增长15%(含15%)—25%的,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档:增长25%(含25%)—35%的,按8%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档:增长35%(含35%)—50%的,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档:增长50%(含50%)—80%的,按12%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档:增长80%及以上的,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对入选“合川区重点工业企业”且符合奖励骨干纳税企业条件的,纳税奖励在原基础上提高两个档次;对入选“合川区成长型工业企业”且符合奖励骨干纳税企业条件的,纳税奖励在原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

  三、加大技改项目扶持

  (一)对列入主导产业的非资源型产业的企业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其投入总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息额的25%予以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其投入总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息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对列入主导产业中的资源型产业的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其投入总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息额的25%予以一次性补助。

  (三)对其它企业技改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源型企业除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其投入总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息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其投入总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息额的25%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如果出台了新的指导目录,参照新的指导目录执行,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通过其他方式已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除外。

  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对新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按照当年产值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已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且当年产值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产值每净增长1000万元,奖励企业2000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企业相关统计人员工作经费使用。

  (三)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企业、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年度总用能耗不低于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如纳入全国万家节能考核的企业,须完成市下达年度考核节能目标),按照节约标准煤每吨10元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对重组企业的入库税金增长部分中区级财政所得部分自重组之日起3年内50%奖励给企业。同时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六)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 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企业当年向本地企业购买配套产品500万元以上,给予所购买配套产品价值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配套不在奖励范围。

  (二)对在国家级或市级电视台广告宣传企业或企业产品的,给予宣传费用10%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电视台宣传费用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市级电视台宣传费用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三)企业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设立办事机构,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市外设立办事机构,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种国内专业(专题)展览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万元;到区经济信息委备案后,企业自发参加各种国内专业(专题)展览会,按展位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五)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种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专业(专题)展览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到区经济信息委备案后,企业自发参加各种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专业(专题)展览会,按展位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3万元。

  (六)享受了市级以上相关优惠政策的除外。

  六、鼓励企业入基地发展

  (一)大力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都市楼宇工业园、微型企业孵化园(基地、示范街)、微企村(以下统称为基地)建设。对新认定为市级基地的,一次性奖励基地业主20万元;基地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或先进)的,一次性奖励基地业主50万元;被评为重庆市优秀(或先进)的,一次性奖励基地业主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基地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创业辅导、技能培训、日常管理等费用。

  (二)企业利用自有场地、厂房经批准建设成为基地和本地企业搬迁入驻基地,建设期间,生产性建筑物所缴纳的区级行政性规费,全额安排给企业;非生产性建筑物所缴纳的区级行政性规费,按50%的额度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条款不重复享受。

  七、鼓励加快项目建设

  对以新创办企业为目的的项目,按投资方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约定的用地规模、建设内容、时限要求竣工投产,且投产之日起一整年的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产值的1‰给予新创办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加大企业贷款支持

  (一)企业贷款由合川兴农担保公司担保的,给予担保贷款企业担保贷款总额1%的担保费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于小微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一定利息补贴,单户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通过其他方式已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除外。

  (三)设立小微企业“助保贷”基金,第一年由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累计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九、鼓励高级人才来合工作

  (一)高级人才包括高级专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副高职称及以上、各专业注册师、博士视为高级专业人员,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视为高级管理人员。供电、供气、供水企业的高级人才不在鼓励范围。

  (二)对在合工作的一般企业高级人才(年薪超过12万元的),实行个人所得税中区级财政所得部分50%奖励;对企业通过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和当年入库税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级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中区级财政所得部分80%奖励。

  (三)对企业高级人才在合川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

  (四)对在合工作的企业高级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合川城区内由相关部门优先安排。

  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创建品牌

  (一)对获得国家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按所获得奖金额度等额进行补贴。

  (二)新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贴。

  (三)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贴30万元;新获得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3万元;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认定为重庆市级重点新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企业,每件科技成果一次奖励企业500元。

  (四)对获得重庆名牌产品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获得重庆知名产品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五)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主导制修定国家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主导制修定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同一事由,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认定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