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人民政府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1.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完成各项任务。2.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农业以及第三产业,指导镇域经济组织发展经济,拓宽经济活动的领域,为经济组织提供服务,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镇域经济。3.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社区综治组织及队伍建设;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排查治安重点和突出治安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基层创建活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督促公安机关查禁违法行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工作;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它事项。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危化品、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负责综合安全监管;负责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4.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规划统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及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案件等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做好辖区内卫生保洁和除四害工作;指导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负责敬老院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双拥与优抚安置工作、农村五保户、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委会民主管理工作、社区建设、殡葬管理、区划地名、移民、老龄、残联、慈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福利企业的管理等工作,社区文化、科普、体育、教育工作。5.按照职责范围做好规划、建设、公路、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风、防火、防震、抢险和防灾救灾工作。7.维护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8.向区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事项。9.负责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双槐镇独立编制机构9个,分别是:人大、党委、政府、财政、文化、社保、农业、林业、水利。驻镇办站所有:派出所、国土所、教管中心、食药监所、司法所、兽防站。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981.4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81.49万元,比2017年减少1244.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27.28万元,比2017年增加460.06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计提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职业年金缴费及公务员考核及事业人员高出绩效部分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454.21万元,比2017年减少1593.15万元,主要原因是在保障村社区干部工资,民政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生活补助的同时,加大了农业、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投入,主要用于巩固扶贫成果、平安稳定建设等重点工作。将场镇征地、建设、河长库长制工作、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等项目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1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100万元,比2017年增加2100万元,主要原因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2018年将场镇征地、建设、河长库长制工作、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等项目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45.7万元,比2017年减少10.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17年无变化;公务接待费35.7万元,比2017年减少3.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比2017年减少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7年无变化;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从严治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批次及规格和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2018年人大、党委、政府、财政、文化、社保、农业、林业、水利等9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81.52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8.52万元,增长3.12%。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手续费、水电费、差旅费、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43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43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除民政五保及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村社区干部工资等人员性项目外)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27.99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