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时间: 2017-12-14 责任编辑:
合川府征公〔2017〕40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场镇杨柳村1社2社和3社
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实施合川区土场镇城镇规划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场镇杨柳村1社2社和3社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0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7〕1336号)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场镇杨柳村1社部分集体土地7.3684公顷(其中:农用地6.75公顷、建设用地0.6184公顷);征收土场镇杨柳村2社部分集体土地13.4079公顷(其中:农用地12.7136公顷、建设用地0.6943公顷);征收土场镇杨柳村3社部分集体土地3.2767公顷(其中:农用地3.2767公顷)。以上共计24.053公顷,各社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等规定办理。
该宗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国土房管局拟定,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场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区国土房管局组织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它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抄送: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林业局,
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土场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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