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工作公开 > 征地拆迁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清平镇新木村2社等2个村4个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时间: 2017-12-26 责任编辑:

  合川府〔2017〕245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清平镇
  新木村2社等2个村4个社部分集体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区政府同意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清平镇新木村2社等2个村4个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关于征收清平镇新木村2社等2个村4个社
  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国土房管局)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征地人员安置人数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7〕1405号)批准,本次征收清平镇新木村2社等2个村4个社部分集体的集体农用地0.3168公顷。其中:
  征收清平镇新木村2社部分集体土地0.0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16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1人。
  征收清平镇新木村3社部分集体土地0.0963公顷(其中:农用地0.0963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3人。
  征收清平镇福林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0.0244公顷(其中:农用地0.0244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1人。
  征收清平镇福林村10社部分集体土地0.1801公顷(其中:农用地0.1801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4人。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人员安置人口数计算,每个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国土房管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00元;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青苗、林木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青苗、林木和除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
  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等4类特殊构筑物按合川府发〔2013〕17号文件对应标准补偿。
  五、拆迁及奖励
  被征地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补偿安置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安置,并将土地全部交付使用的,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征地面积给予500元/亩的奖励。
  六、其他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8年1月21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七、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机关,
  抄送: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清平镇政府。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