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时间: 2018-03-14 责任编辑:
合川府征公〔2018〕11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村1社等4个社
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实施岩渠路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村1社等4个社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3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建设岩渠路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7〕1858号)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村1社、南溪村2社、南溪村6社和南溪村7社4个社集体农用地2.7294公顷(其中耕地1.1486公顷)、建设用地0.1210公顷。以上共计2.8504公顷(详见征收土地面积分类表)。各社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供应土地,作为建设岩渠路项目的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该宗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国土房管局拟定,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到南津街街道国土房屋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区国土房管局组织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它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4日
附件
征收土地面积分类表
单位:公顷
镇村社(组) |
地类权属 |
土地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用地 |
|||||||
合计 |
2.8504 |
2.7294 |
1.1486 |
1.2987 |
0.0215 |
0.0101 |
0.2505 |
0.1210 |
|||||
南津街街道 |
南溪村 |
1社 |
集体 |
0.3035 |
0.3035 |
0.1349 |
0.1275 |
0.0215 |
0.0019 |
0.0177 |
|||
2社 |
集体 |
0.1417 |
0.1417 |
0.0654 |
0.0572 |
0.0015 |
0.0176 |
||||||
6社 |
集体 |
1.4991 |
1.3967 |
0.5372 |
0.7154 |
0.0033 |
0.1408 |
0.1024 |
|||||
7社 |
集体 |
0.9061 |
0.8875 |
0.4111 |
0.3986 |
0.0034 |
0.0744 |
0.0186 |
抄送: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林业局,南津
街街道办事处,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4日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