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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撤销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章来源: 时间: 2017-09-20 责任编辑: 信息员

 

 

合川府复〔201715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76日作出的合川公(三汇)行罚决字〔20172050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17719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该复议申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1. 征地补偿标准未作调整,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主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精神。

2. 补偿程序并未完善,虽多次协商补偿问题,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土地承包者。政府支持施工方违法强制动工,动用大批警力参与强制征地行为纯属违法。

3. 申请人在未交出使用权的土地上正当维权,其当时见民警强行抓所在村村民和收缴手机,自己深感气愤,便拉了一下村民,构不成阻碍公务。

被申请人答辩称:

1. 公安机关收集的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执法经过及被抓伤民警处警说明、bet365体育电视直播征地公告、石庙子水库项目开工令等证据,证实王某某确有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2. 合川区公安局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传唤王某某到案接受询问;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给王某某,并将王某某被传唤的情况通知家属;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作出行政处罚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王某某;对其作出处罚后,将被行政拘留情况通知了王某某的家属。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

合川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七天。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王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其提出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于法无据,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

2017769时许,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石庙子水库建设工地,元寨村村民徐某某等人阻挠施工。在合川区公安局三汇派出所民警劝离及传唤现场阻工行为人的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以抓扯等行为阻碍民警将阻工人员带离,造成民警杨某某右手臂被抓伤的事实。7610时许,被申请人以阻碍执行公务传唤申请人到案询问,并通知申请人家属;在取得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受伤民警就诊病例等事实材料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提交的《王某某询问笔录》、民警杨某某被抓伤照片及就诊病例、协警黄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民警杨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7177)、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石庙子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1711)、重庆市水利局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合川区石庙子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渝水许可201574)、合川区石庙子水库工程施工合同书、承建单位资质等材料、项目开工令、元寨村7社征地拆迁费用发放名册等事实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程序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在合川区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的主体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该案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被申请人依法收集的申请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执法经过及被抓伤民警处警说明、受伤照片、就诊病例、石庙子水库征地相关材料、石庙子水库项目开工令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王某某确有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及第二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依法传唤申请人王某某到案接受询问,并将申请人被传唤的情况通知其家属;在询问之前,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作出行政处罚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后,将申请人王某某被行政拘留情况通知了其家属。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776日作出的合川公(三汇)行罚决字〔20172050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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